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条件是什么
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条件是:
(一)股权转让合同解除要以该合同为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前提。
第一,在判断股权转让合同主体是否适格时,不能单纯判断股权转让合同订立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还要考虑到合同主体中股权转让人是否为该转让股权的适格所有人。
第二,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过程必然也要经历要约与承诺的阶段。
(二)股权转让合同解除要以终止合同关系为结果。
合同解除的目的就是最大程度上减少交易双方的损失,使交易双方恢复到没有开展交易前的状态,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三)股权转让合同解除要有解除行为存在。
即使是存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或者法定解除事由出现等情况,也要以明确的方式通知交易相对方。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是什么
股权转让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便是有效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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