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等等。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等等。
行政诉讼不受案范围有哪些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的有关条文规定,下列九种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关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终局行政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
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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