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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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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等等。

行政诉讼不受案范围有哪些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的有关条文规定,下列九种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关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终局行政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

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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