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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适用范围有哪些|

上诉不加刑适用范围有哪些

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适用范围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如何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

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水基灭火器不适用范围 水基灭火器不适用范围有哪些

水基灭火器一般不适用于气体火灾、金属火灾和带电火灾。水基灭火器适用于扑救易燃固体或液体的初起火灾,广泛应用于油田、油库、轮船、工厂、商店等场所。水基灭火器可以预防火灾发生。

水基灭火器,药剂主要成分是表面活性剂等物质。以液态形式存在,因此简称为水基型灭火器。

水型灭火器内部装有AFFF水成膜泡沫灭火剂和氮气,操作简单,灭火效率高,使用时不需倒置,有效期长,抗复燃。

水基型灭火器的灭火原理属物理灭火机理,药剂可在可燃物表面形成并扩展一层薄水膜,使可燃物与空气隔离,达到灭火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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