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行政诉讼再审
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再审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调解书能否申请再审
双方当事人签收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对生效的调解书提出上诉。但是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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