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和纪律处分的具体区别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范了错就要接受处罚,这是规矩,但国法家规各有不同,因此处罚的方式也是有所不同的,虽然都是中国公民,但是公民的身份也分很多种,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和普通公民,因此这三者之间如果犯错受到的处罚也是不一样的。在我国的处罚中,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问责和纪律处分的具体区别
(一)问责和党政纪处分的主体不同。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的主体一般是党委、政府或者政府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按照权限履行相关职责,是实施的主体。而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实施主体一般是纪检监察机关。
(二)问责和党政纪处分的客体不同。问责的客体一定是领导干部,而纪检监察机关需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客体范围则广得多,包括所有的党员、国家赋予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员。
(三)问责和党政纪处分的形式不同。问责机制有其特定的方式: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而违反党政纪相关纪律的要给予的处分形式有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党纪处分有: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党组织的党纪处分有:改组和解散。政纪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问责可以单独执行也可以和党政纪处分共同执行,并不是对行政问责的行政人员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是否给予处分应当依照有关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执行。
(四)问责和党政纪处分的启动程序不一样。问责的程序是:(1)、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根据权限进行调查,对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机关提出问责建议。(2)、问责决定机关可根据问责建议做出问责决定。(3)、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党政纪处分则是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特有的程序完成。
问责和处分都有哪些方式?
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问责对象主要是政府部门或者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或者没有恰当地履行义务的种种行为。
问责的方式主要是公开道歉、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撤职、免职、责令辞职,行政处分,刑事追究等;问责的范围包括政府和公务员在政治行政体系中所承担的各种责任,包括其内含的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这些完整而规范的制度设计,能保障政府工作中处处都有行政监督,真正做到温家宝总理讲的要把加强行政监督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
《行政监察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规定: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
(1)警告。这是一种最轻的行政处分,适用于违反纪律经教育后不改正的公务员,或者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警告处分是一种应记入本人档案的批评。
(2)记过。这是一种将监察对象(公务员及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的过错记入其本人档案的行政处分形式。
(3)记大过。是一种将监察对象的严重过错在其档案材料中加以登记的行政处分。
(4)降级。指对违反纪委的公务员及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降低行政及工资级别的处分。
(5)撤职。这是对犯有严重错误或者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公务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解除其现任职务的处分形式。
(6)开除。这是一种最重的行政处分形式。指对犯有严重错误,违法失职,而又屡教不改的人员的一种解除其在国家行政机关任职资格的处分决定。《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直接作出处分决定,也可建议某些机关作出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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