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被告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的确定:
直接向法院起诉和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向法院起诉被告的确定;
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被告主体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被告主体的确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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