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是什么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的举证责任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决的劳动争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的方式是什么
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的方式为:
调解申请。企业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提出的调解请求。
受理案件。企业调解委员会在收到调解申请后,经过审查,决定接受案件申请的过程。
进行调查案件受理后,调解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是做调查工作。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争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及对调解申请提出的意见和依据;调查争议所涉及的其他有关人员、单位和部门及他们对争议的态度和看法;察看和翻阅有关劳动法规以及争议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等。
实施调解。通过召开调解会议对争议双方的分歧进行调解。
调解协议的执行调解协议达成后,争议双方当事人都应按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内容自觉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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