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法律援助的案件的程序为:
(一)提交材料。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二)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
(三)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并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四)承办。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是什么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审理再审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人民法院对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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