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强拆是指现行条例下,由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等主体执拆迁许可证进行的强制拆迁。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是,首先应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也不拆除的行政机关予以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程序问题的分析
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两种途径一是由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组织强制拆除,不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的限制。二是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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