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付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合同有哪些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
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需要指出的是,合同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意味着在合同成立之前,没有任合法律约束力的现象发生或存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先合同义务同样也构成了对订约人的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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