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主持调解交通事故
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然后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中院主持调解不公怎么办
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如果认为调解不公平,可以不在调解书上签字,这样调解书不会生效。如果已经签字,可以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交通事故不同意调解可以吗
交通事故可以不同意调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将交通事故调解书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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