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对于遗忘物品怎么定义
刑法中对于遗忘物品的定义如下:
遗忘物是遗忘人有意识地将自己持有的财物放在某处,因为一时疏忽而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
遗失物则是偶然将某物失落在某处,以至脱离自己的控制。通俗的说遗失物的主人很难知道物品遗失在什么地方,难以找回而遗忘物的物主一经回忆较容易找回。
我国刑法只规定侵占遗忘物,而未规定侵占遗失物,也就是说侵占罪只能是侵占遗忘物而与拾到遗失物拒不归还的只能追究其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中对于传播邪教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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