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形:要求增加抚养费三项理由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哪些情形允许变更子女抚养费
下列情形允许变更子女抚养费: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的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变更的。
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的。
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
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再婚,孩子的继父或者继母愿意全部承担孩子抚养费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抚养费变更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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