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的性质和程序是什么
破产清算适用于破产还债程序,破产还债带有法律的强制性。破产清算组必须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工作,破产清算的过程,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从破产清算组的成立、破产财产的清查、确认、变现、处置和分配,到破产债权的确认、清偿、清算组的撤销,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破产清算程序是:
(一)成立清算组。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三)破产财产分配。
(四)清算终结。
(五)注销登记。
破产清算的程序是什么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行为。
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破产宣告。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变价。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清偿。破产财产依照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终结。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清算法律规定的程序是什么
破产清算法律规定的程序是:
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
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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