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应该履行哪些合同义务
监理人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设施和剩余物品归还委托人。不应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等。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合同履行中需承担哪些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合同履行中需承担的义务有:
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
方便义务: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
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防止损失扩大,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保密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
合同终止后还要履行什么义务
合同终止后还要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通知,是指当事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将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告诉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助,是指当事人一方配合另一方做好善后工作;保密,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对于了解到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不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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