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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法院如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到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法院如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五)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六)判决确认无效。

法院如何立行政诉讼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中止审理如何恢复审理

法律明确规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在诉讼中止期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不得进行本案的各项诉讼行为。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

从中止诉讼开始到恢复诉讼程序时止,诉讼期间中断。中止诉讼前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所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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