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民事诉讼中法定证据种类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在法理上,民事诉讼的证据的分类有:
(1)根据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2)根据民事诉讼证据来源来划分,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3)根据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可以将证据划分为本证和反证。
民事证据的三性是什么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
(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
(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民事证据的调查方式是什么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自行调查收集;
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依职权经行调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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