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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四种情形:

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1)使用年限届满;

(2)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

(3)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收回;

(4)土地灭失。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情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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