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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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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

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公司名称不仅仅是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而且也是公司出资证明书是何种公司的证明。

(2)公司登记日期。公司登记日期即公司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从公司的登记日期起,公司的股东就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如果没有公司登记日期,就难以表明股东的行使股东权的日期。

(3)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破产申请书应载明哪些事项

根据法律规定,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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