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是: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方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人未提供担保;
(七)合同法68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事由是什么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履行条件是什么
合同履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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