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辩护人的,可以为其指定,另外,最高院规定了以下七种情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有哪些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有: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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