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明确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什么情况下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孩子的抚养权已经通过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决归属一方。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抚养子女一方出现上述一种情形,另一方可依法主张变更抚养关系。
哪些情形允许变更子女抚养费
下列情形允许变更子女抚养费: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的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变更的。
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的。
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
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再婚,孩子的继父或者继母愿意全部承担孩子抚养费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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