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和撤销权区别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撤销权是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物上代位权和代位求偿权的区别
物上代位权和代位求偿权的区别是:
概念不同。物上代位权是指担保物因意外损害等原因致使担保物消失,因此换来的赔偿金,则担保权人仍享有对该赔偿金的物权。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赔偿金自支付日起,相应取得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
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
权利内容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权利效力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
根据《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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