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委托书公证怎么办理
首先提出公证申请: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房屋买卖合同、个人身份证件、产权证明、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其次进行公证受理:公证部门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等。
办理委托书公证如何办理
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书公证处公证流程如下:
申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受理。符合公证申请条件的,公证处进行受理。
审查。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
出证。经审查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申请事项,公证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如何办理公证委托书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明确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公民个人办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
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
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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