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如何提交证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如何做提交证据
如果是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提供证据的方法与民事诉讼中是一样的,但要注意在所有的证据中,不允许有自相矛盾的证据,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法院才能采纳,所有的证据必须组成一个证据链,以证明行政行为的存在,必须把证据准备充分。
债务纠纷的证据如何提交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债务纠纷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身份证明;
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等);
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
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
担保或者抵押的证明材料、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
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提供可财产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
债务人家庭成员情况;
能证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提交申请书。以上证据在法院开庭时必须出示原件。
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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