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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会计分录怎么做|

不征税收入会计分录怎么做

不征税收入应计入专项应付款,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不征税收入会计分录怎么做|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那么,企业如何确定不征税收入?

财税[2011]70号[1]文界定了符合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2]进一步明确: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了不征税收入的待遇,有什么样的限制条件?

不征税收入在税法当中的限制主要是二个方面:

对应不征税收入支出时,相应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不征税收入如果取得后60个月内花不完,需要并入所得中。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增值税不征税收入范围

营改增后,跟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发生以下三种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但是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业务时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时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业务。

实务中,可以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远远超过以上几种情况,打开增值税开票系统,在“商品编码-税务编码”栏目类,可以清楚地看到系统自带的属于“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里,罗列了一些信息。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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