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退伙有哪些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48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六)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七)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八)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九)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有合伙人人: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有合伙协议:有设立人之间成立合伙协议。
有实缴出资: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名称: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有场所: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如下;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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