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样执行公证遗嘱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确定立遗嘱人死亡,确定遗嘱真实性,确定继承人,公开遗嘱,收集遗产编制遗产清册、保管遗产,代缴税收、清偿债务,编制债务、费用和报酬清册,分割遗产,交付遗产。
《遗嘱公证细则》第六条规定,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怎样执行遗嘱
遗嘱的执行是指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为实现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遗产所作出的积极的处分行为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而采取的必要行为。遗嘱一般由遗嘱继承人来执行。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遗嘱人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
遗嘱怎样公证
遗嘱公证流程有:
立遗嘱人本人提出申请,并准备相关材料。
公证处受理,公证人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内容。
遗嘱的审查,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
批准出证,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进行审批,审批合格后,公证处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
公证书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领取公证书。
【法律依据】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五条,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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