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原值如何确定
房产原值确定细则如下:
自建的房屋。对于自建的房屋,房产原值为原土地申请运用、建房申请等费税、修建公司的修建、修建材料和装饰等的累计总和。
采购的商品房。采购商品房的房产原值为原开发公司售房、契税单、装饰等的累计总和。
采购的二手房。本采购的二手房房产原值为来房主交易时的营业税确定交纳、个税确定交纳、契税单、装饰等的累计总和。
拍卖的房子。拍卖的房子房产原值为原拍卖单、纳税单、装饰等的累计总和。
属共有产业改变名字的房子。如因离婚改变名字的房子等按改变之前的来历分类。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房产税房产原值怎么确定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从租计征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原值如何确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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