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特别的情形有哪些
债权申报特别的情形:
职工债权。
利息请求权。
待定债权。
连带债权。
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申报有哪些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债权申报表》
按照《债权申报表》的要求填写申报的债权金额、有无担保、有无诉讼、裁定或裁决以及债权形成基本情况等事项。机构债权,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债权,须由债权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发生单位名称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必须提交变更的法律文件和证明文件。
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各类合同书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转账单、对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债权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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