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进行清算的责任有哪些
股东不进行清算的责任有下列几种:
清算赔偿责任,是指因清算义务人消极的不作为行为而依法承担的清算赔偿责任。
连带清偿责任,因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情况下,应当由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法人解散后的清算责任有哪些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清算赔偿责任是指清算主体在企业解散后,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给企业、股东或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而应予赔偿的责任制度。
不履行合同书面通知的责任有哪些
不履行合同书面通知的责任有以下情形:
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息;
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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