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什么权利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的权利:
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
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履行什么义务
履行下列义务:
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
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
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瑕疵。
必要的声明和告知义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370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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