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终止原因是什么
因履行而终止。一旦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归于消灭。
因抵销而终止。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将部分保管标的物抵作保管费,从而终止合同关系。
因提存而终止。保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寄存方下落不明或拒不提取保管标的物,保管方即可将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据此认定保管方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当事人双方的合同关系终止。
因双方协议而终止。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是什么合同
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九条,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
根据《合同法》第91条,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
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
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
合同因提存而消灭;
合同因混同而消灭;
合同因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终止;
合同由于抵销而终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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