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门扣留肇事车辆时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30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也就是说交管部门扣留车辆一般为35天,经批准可延长至65天。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交管部门扣留肇事车辆时间
交管部门扣留肇事车辆时间 交通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