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确认收入怎么做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在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对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筑安装工程,不论该建造合同的结果是否能够可靠估计,企业所得税上一律按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但对不超过12个月的建筑安装工程,在完成劳务时按合同或协议总金额确认,具体确认标准参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标准,该规定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一致。
未开发票确认收入怎么做分录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http://www.mof.gov.cn/mofhome/kjs/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12/t20161212_2479869.html
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账务处理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
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
贷记:“主营业务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从以上规定来看,未开发票确认收入,会计分录是,
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预收账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
贷记:“主营业务入”、“其他业务收入”,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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