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勇事件始末揭秘
最近大火的电影《我不是药神》相信很多人都去看了,没看的应该也将这部电影提上了日程。这个在一天内就创下3亿票房的电影,让人看得笑中带泪。
电影中,白血病人吕受益(王传君饰)因为吃不起国内四万块钱一瓶的正版药,于是找到了卖印度神油的老板程勇(徐峥饰),想让他从印度带回只要2000块钱一瓶的药效完全相同的印度药。程勇发现了里面高昂的利润,于是开始带药回来。慢粒白血病人都称他为药神。这个电影是由真实的事改变而来的,但现实中的程勇其实也是一名慢粒白血病患者。现实与电影又有哪些不同呢?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2015年陆勇事件始末揭秘,陆勇为什么无罪释放。
2015年陆勇事件始末揭秘
电影主人公的原型程勇其实是一个慢粒白血病患者,他并不是什么卖神油的。因为他的父亲很早就开了工厂,每年可以赚个十来万,所以刚开始的时候,他还能吃得起正版药。
但23500块钱一瓶的药实在是太贵了,后来陆勇在网上看到了一位韩国的白血病患者说在印度买到了格列卫的仿制药,价格是原版药的8分之一,大概是人民币4000块钱。
后来陆勇开始从印度药厂买药,并且越来越多的病友得知这个消息之后希望陆勇能够帮他们带药,但陆勇都是将购买的模板给他们,让他们自己去药厂买。
后来买的人越来越多,陆勇作为代表与印度药厂多次交涉,让药厂将价格往下面一直降。从2004年的3000元降到2011年的1000元,到了2014年,价格已经只要200元了。
但是买药的手续太过于复杂,到了2013年,印度公司希望陆勇能够提供中国的银行账户帮助他们接收药款,然后将药款转到印度指定的账户上面去,印度公司可以免费给账户提供者仿制药。于是两位云南的病友拿出了自己的账号,陆勇就用U盾帮印度公司在网上操作网银。这样极大的提高的买药的方式。但是只持续了5个月,因为害怕有风险,病人就把银行卡回收了。
后来陆勇在网上购买了三套别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卡来继续之前的那种购买方式,但在三个月之后,陆勇就在自己的厂里因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被抓获。
2015年1月27日,沅江市检察院向法院请求撤回起诉。检察官在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中解释说道:如果认定陆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
陆勇为什么无罪释放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销售假药、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沅检公刑不诉[2015]1号(有删减)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68年4月6日出生
辩护人张**、张**,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查经过
沅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3年8月间,陆某某先后在互联网上以samchina******名义从诚信**的淘宝店主郭**(另案处理)手中以500元每套的价格购买了3套他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卡。陆某某购买了这3张卡以后使用了1张户名为夏某某的农业银行卡用来吸收销售假药的资金。
2012年间,印度人Jainsa****在江苏省无锡市农业银行开办了Jainsa****和Jainm****两个账户来吸取贩卖印度药物的涉案资金,在其两个账户无法操控的情况下,从2013年1月开始,Jainsa****与陆某某合伙采用网上发邮件和QQ群联系客户等方式在中国国内销售印度cyno pharmaceuticalsltd公司生产的VEENATlOO、IMATINIB400、IMATINIB100等药物,陆某某先后使用云南省普洱市病人罗某某和杨某某两人的农业银行账户为其收取售药资金。直至2013年8月陆某某为了逃避打击、周转销售印度药物的资金,从互联网上郭某某的诚信某某网店上购买了以夏某某身份证办理的这张农业银行卡。用于收取印度cyno pharmaceuticals1td公司Jainsa****在中国销售药物的资金。经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实:陆某某帮印度cyno公司在中国销售的药物均未经中国进口药品许可销售。
自2013年以来,陆某某销售这几种药物的金额达300余万元,期间又多次按照Jainsa****的授意将这些钱款汇给浙江省义乌市从事外贸的张某某账户上。
本院查明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陆某某被查出患有慢粒性白血病,需要长期服用抗癌药品。我国国内对症治疗白血病的正规抗癌药品格列卫系列系瑞士进口,每盒需人民币23500元,陆勇曾服用该药品。为了进行同病患者之间的交流,相互传递寻医问药信息,通过增加购同一药品的人数降低药品价格,陆勇从2004年4月开始建立了白血病患者病友网络QQ群。
2004年9月,陆勇通过他人从日本购买由印度生产的同类药品,价格每盒约为人民币4000元,服用效果与瑞士进口的格列卫相同。之后,陆勇使用药品说明书中提供的联系方式,直接联系到了印度抗癌药物的经销商印度赛诺公司,并开始直接从印度赛诺公司购买抗癌药物。陆勇通过自己服用一段时间后,觉得印度同类药物疗效好、价格便宜,遂通过网络QQ群等方式向病友推荐。网络QQ群的病友也加入到向印度赛诺公司购买该药品的行列。陆某某及病友首先是通过西联汇款等国际汇款方式向印度赛诺公司支付购药款。在此过程中,陆某某还利用其懂英文的特长免费为白血病等癌症患者翻译与印度赛诺公司的往来电子邮件等资料。随着病友间的传播,从印度赛诺公司购买该抗癌药品的国内白血病患者逐渐增多,药品价格逐渐降低,直至每盒为人民币200余元。
由于前述支付购药款方式,既要先把人民币换成美元,又要使用英文,程序繁琐,操作难度大。求药的患者向印度赛诺公司提出了在中国开设账号便于付款的要求。2013年3月,经印度赛诺公司与最早在该公司购药的陆某某商谈,由陆某某在中国国内设立银行账户,接收患者的购药款,并定期将购药款转账到印度赛诺公司指定的户名为张某某的中国国内银行账户,在陆某某统计好各病友具体购药数量、告知印度赛诺公司后,再由印度赛诺公司直接将药品邮寄给患者。印度赛诺公司承诺对提供账号的病友将免费供应药品。陆某某在QQ病友群里发布了印度赛诺公司的想法,云南籍白血病患者罗某某即与陆某某联系,愿意提供本人及其妻子杨某某的银行账号,以换取免费药品。陆某某通过网银U盾使用管理罗某某提供的账号,在病友向该账号支付购药款后,将购药款转至张某某账户,通知印度赛诺公司向病友寄送药品,免除了购药的病友换汇、翻译等以往的一些繁琐劳动。
在使用罗某某、杨某某账号支付购药款一段时间后,罗某某听说银行卡的交易额太大,有可能导致被怀疑为洗钱,不愿再提供使用了。2013年8月,陆某某通过淘宝网从郭某某处以500元每套的价格购买了3张用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银行借记卡,在准备使用中发现有2张因密码无法激活而不能用,仅使用了1张户名为夏某某的借记卡。陆某某同样通过网银U盾使用管理该账号,将病友购药款转账到印度赛诺公司指定的张某某账户。
根据在卷证据,被查证属实的共有21名白血病等癌症患者通过陆某某先后提供并管理的罗某某、杨某某、夏某某3个银行账户向印度赛诺公司购买了价值约120000元的10余种抗癌药品。陆某某为病友们提供的帮助全是无偿的。对所购买的10余种抗癌药品,有VEENAT100、IMATINIB400、IMATINIB1003种药品经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相关鉴定,系未经我国批准进口的药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陆某某的购买和帮助他人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但陆某某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不构成销售假药罪。陆某某通过淘宝网从郭某某处购买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并使用其中户名为夏某某的借记卡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白血病患者支付自服药品而购买抗癌药品款项,且仅使用1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沅江市公安局在办理本案中所冻结、扣押款项应依法处理。
陆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15年2月26日
关于对陆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案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院决定对涉嫌销售假药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的陆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其理由如下:
陆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1. 陆某某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所谓销售即卖出(商品)。在经济学上,销售是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过程中卖方的业务活动,是卖出商品的行为,卖方寻求的是商品的价值,而买方寻求的则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全面系统分析该案的全部事实,陆勇的行为是买方行为,并且是白血病患者群体购买药品整体行为中的组成行为,寻求的是印度赛诺公司抗癌药品的使用价值。
首先,陆某某与白血病患者是印度赛诺公司抗癌药品的买方。一是早在向印度赛诺公司买药之前,作为白血病患者的陆勇就与这些求药的白血病患者建立了QQ群,并以网络QQ和病友会等载体相互交流病情,传递求医问药信息。患者潘某某的证言说,建立QQ群还能扩大病友群,组织病友与药品生产厂家协商降低药品价格。二是陆某某是在自己服用印度赛诺公司的药品有效后,才向病友作介绍的。所购印度赛诺公司抗癌药品的价格开始时每盒4000元,后来降至每盒200元。三是陆某某为病友购买药品提供的帮助是无偿的。陆某某不仅帮助病友买药、付款,还利用懂英语的特长,为病友的药品说明书和来往电子邮件进行翻译,在此过程中,陆某某既没有加价行为,也没有收取代理费、中介费等任何费用。四是陆某某所帮助的买药者全部是白血病患者,没有任何为营利而从事销售或者中介等经营药品的人员。
其次,陆某某提供账号的行为不构成与印度赛诺公司销售假药的共犯。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依照该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该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以假药论处。也就是法律拟制的假药。印度赛诺公司在我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属于销售假药的行为。根据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而提供账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本案中,陆某某先后提供罗某某、杨某某、夏某某3个账号行为的实质是买方行为,而不能认为是共同销售行为。一是从账号产生的背景看,最初源于病友方便购药的请求。在陆某某提供账号前,病友支付印度赛诺公司购药款是以西联汇款等国际汇款方式,既要先把人民币换成美元,又要使用英文,程序繁琐,操作难度大。求药的患者向印度赛诺公司提出在中国开设账号便于付款的要求,印度赛诺公司与最早向本公司购药的陆某某商谈,并提出对愿意提供账号的可免费提供药品。二是从账号的来源看,3个账号中先使用的两个账号由病友提供。陆某某向病友群传递这一消息后,云南籍病友罗某某即愿意将本人和妻子杨某某已设立的账号提供给陆勇使用。在罗某某担心因交易资金量增加可能被怀疑洗钱的情况下,才通过淘宝网购买户名为夏某某的借记卡。三是从所提供账号的功能看,就是收集病友的购药款,以便转款到印度赛诺公司指定的张某某的账号,是用于收账、转账的过渡账号,承担方便病友支付购药款的功能,无需购药的病友换汇和翻译。四是从账号的实际用途看,病友购药向这3个账号支付购药款后告知陆某某,陆某某通过网银U盾使用管理这3个账号,将病友的付款转至印度赛诺公司指定的张某某的账号,然后陆某某再告知印度赛诺公司,印度赛诺公司根据付款账单发药。可见,设置这3个账号就是陆某某为病友提供购药服务的,是作为白血病患者的求药群体购买药品行为整体中的组成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具体到本案,如果构成故意犯罪,应当是陆某某与印度赛诺公司共同实施销售假药犯罪,更具体地说,应是陆某某基于帮助印度赛诺公司销售假药而为印度赛诺公司提供账号,而本案,购买印度赛诺公司抗癌药品的行为是白血病患者群体求药的集体行为,陆某某代表的是买方而不是卖方,印度赛诺公司就设立账号与陆某某的商谈是卖方与买方之间的洽谈,陆某某作为买方的代表至始至终在为买方提供服务。当买卖成交时,买方的行为自然在客观结果上为卖方提供了帮助,这是买卖双方成交的必然的交易形态,但绝对不能因此而认为买方就变为共同卖方了。正如在市场上买货,买货的结果为销售方实现销售提供了帮助,如果因此而把买方视为共同卖方,那就成根本上混淆了买与卖的关系。同理,如果将陆某某的行为当成印度赛诺公司的共同销售行为,也就混淆了买与卖的关系,从根本上脱离了判断本案的逻辑前提,进而必将违背事实真相。
2. 陆某某的行为没有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表现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的侵害。关于销售假药罪,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去掉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要求,其宗旨是强化对民生的保障,以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尴尬,这就是因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取证困难而影响对该罪的惩治,对此,前述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等等这些说明,保护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是销售假药罪立法的核心意旨。本案中的假药是因未经批准进口而以假药论处的法律拟制型假药,根据本案证据,得到陆某某帮助的白血病患者购买、服用了这些药品后,身体没有受到任何伤害,有的还有治疗效果,更有的出具证言,感谢陆某某帮助其延续了生命。同时,还应指出的是,如前所述,陆某某的行为也有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地方,但存在无奈之处,目前合法的对症治疗白血病的药品价格昂贵,使得一般患者难以承受。正因为如此,陆某某是在自己及病友无法承担服用合法进口药品经济重负的情况下,不得已才实施本案行为。
陆某某通过淘宝网从郭某某处购买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并使用其中户名为夏某某的借记卡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第(四)项规定,购买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行为。按照高检院、公安部关于该条的追诉标准规定的解释,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借记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范围。陆某某上述购买和使用借记卡的行为属于购买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的领信用卡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1. 陆某某所购买的是借记卡。虽然借记卡与贷记卡、准贷记卡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但借记卡不具有透支功能。同时,陆某某所购买的3张借记卡能够使用的只有1张,客观上也只使用了1张。
2. 陆某某购买信借记卡的动机、目的和用途是方便白血病患者购买抗癌药品。除了用于为病友购买抗癌药品支付药款外,陆某某没有将该借记卡账号用于任何营利活动,更没有实施其他危害金融秩序的行为,也没有导致任何方面的经济损失。
3. 陆某某购买和使用借记卡的行为客观上为白血病患者提供了无偿的帮助。一是购买借记卡所支付的500元由陆勇自己承担;二是使用借记卡号支付购药款,免去了病友群体以前为付购药款所需的换汇、英文翻译等麻烦;三是陆某某使用此借记卡带来的结果,是用增加自己的工作量来减少病友的劳动量,并且是一种无偿的为身患白血病的弱势群体提供的帮助。
如果认定陆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
1. 与司法为民的价值观相悖。综观全案事实,呈现四个基本点:一是陆某某的行为源起于自己是白血病患者而寻求维持生命的药品;二是陆某某所帮助买药的群体全是白血病患者,没有为营利而从事销售或中介等经营药品的人员;三是陆某某对白血病病友群体提供的帮助是无偿的;四是在国内市场合法的抗癌药品昂贵的情形下,陆某某的行为客观上惠及了白血病患者。刑事司法的价值取向表现为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两个方面,对社会秩序的保护从根本上讲也是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需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同时强调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陆某某的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触及到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秩序和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但其行为对这些方面的实际危害程度,相对于白血病群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来讲,是难以相提并论的。如果不顾及后者而片面地将陆某某在主观上、客观上都惠及白血病患者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显然有悖于司法为民的价值观。
2. 与司法的人文关怀相悖。在刑事司法中,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妇女,在刑罚适用或诉讼权利、诉讼程序上,适用相应区别对待的规定,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所彰显的就是刑事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并行不悖的。本案中,陆某某及其病友作为白血病群体,也是弱势群体,陆某某的上述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发生在自己和同病患者为维持生命而进行的寻医求药过程中,并且一方面这些行为发生在其实有能力难以购买合法药品的情形下,另一方面这些行为给相关方面并未带来多少实际危害,如果对这种弱势群体自救行为中的轻微违法行为以犯罪对待,显然有悖于刑事司法应有的人文关怀。
3. 与转变刑事司法理念的要求相悖。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载入修改后的刑诉法,保障人权成为刑诉法的基本任务之一,与惩治犯罪共同构成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从保障人权出发转变刑事司法理念,就是要重视刑事法治、慎用刑事手段、规范刑事司法权运行。既要强调刑罚谦抑原则,真正把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的手段、不得已才运用的手段;又要严格规范执法,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严守法定程序,准确适用实体法律,坚持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本案中的问题,完全可通过行政的方法来处理,如果不顾白血病患者群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对陆某某的上述行为运用刑法来评价并轻易动用刑事手段,是不符合转变刑事司法理念要求的。
综上,陆某某有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的行为,如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39条第2款有关个人自用进口的药品,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的规定等,但陆某某的行为因不是销售行为而根本不构成销售假药罪;陆某某通过淘宝网从郭某某处购买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并使用了其中户名为夏某某的借记卡的行为,属于购买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支付白血病患者因自服药品而买药的款项,且仅使用1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从本案的客观事实出发,全面考察本案,根据司法为民的价值观,也不应将陆某某的行为作犯罪处理。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15年2月26日
乔碧罗事件始末揭秘
现在很多直播平台,有很多露脸的主播,这些主播一般都是颜值比较高或者某些方面突出的。不过一些声优也能为了保持神秘感或者如何也选择不露脸直播。斗鱼的乔碧罗殿下就是这样一个主播,她是斗鱼APEX英雄区的,声音比较好听一般直播开摄像头都是用卡通图案挡脸的。
虽然说她直播的时候没有露脸,但是经常会发一些照片来吸引人,大家都认为她虽然不露脸实际上也是个美女但是前几天在和斗鱼另外个女主播pk的时候意外翻车,挡脸的图片没了。
最初乔碧罗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脸是出现在外的,还在一个劲指导对面的小姐姐,结果过了几分钟之后才意识到不好就开始自嘲说自己是58岁的奶奶,后面突然就在网上爆红起来各大平台都在讨论她。
乔碧罗是谁为什么火了
乔碧罗因为长相被暴露出来之后,很多粉丝心态崩了,尤其是她的榜一一共给她投了十万块钱,直接放弃账号跑了,这是很戏剧性的一幕。在她红了之后很多网红也开始学习她的风格,不过都不如她这戏剧性的一波火爆。
乔碧罗之所以会火,主要是因为她平时发了很多虚假的照片在网上误导她人,让大家认为她是美丽动人的小姐姐,结果发现她只是个大妈,实在是落差太大了。
另外有很多吃瓜群众将当时的视频制作成为各种小片段在网络上流传,这些都让她迅速走红。她因为直播翻车的时候红了之后,还继续直播发动态似乎丝毫没有影响,这波操作也是够骚气的。但是整个事件和抖音网红小甜甜一样给人一种隐隐约约炒作的感觉,不知道是不是炒作。
中山舰事件始末
中山舰事件的内幕
馬文军
国民革命軍开始北伐的前一年,1925年8月进行第二欢东征时,我在东征軍总合部担任秘书长兼軍法处长;同年年底,二次东征結東,所有高級宮佐大多調至卫成总司令部,我則由蔣介石来拟电稿致国民政府,推荐为潮海关监督汕头交涉員,由于工作上的关系,常来往于油穗之间。此时,蔣介石担任黄埔軍校校长,任卫戍总司令等职。他利用亲信爪牙組织孙文主义学会,进行种种阴謀活动。茲就轰动一时的“中山舰事件”追述如下。
东征结東后广东政局概况
东征軍打垮了陈炯明,統一了广东,蔣介石的嫡系部队逐漸壮大起来,他的政治野心也就从此更大。因此,当时在軍政領导方面就存在着以下矛盾:(一)蒋介石同汪精卫之間爭权利的矛盾;(二)蔣介石同中国共产党之間的矛盾。
孙中山先生在时,蔣介石与汪精卫因工作关系彼此常接触,有着一定的交誼。蒋、汪都是政治野心家,为了互相利用,結成換帖兄弟。蔣称江为“季见”,汪称蔣为“介弟”。
中山先生逝世后,汪精卫是国民政府主席兼国民党中央政委会主席,同时兼軍事委会主席,蔣虽在表面上辅佐,但在骨子里則是别在用心。但是汪精卫善于拉拢元老派,一面又假惺惧地拥护联俄、联共、抉助农工三大政策,故在当时有一定政治声誉。此时汪就想大权独攪,特別是在人事任用方面,几乎一手包办,不会征求蔣的意見。于是,蒋介石为了同汪对抗,就在黄埔軍校組成了一个所谓“孙文主义学会”,其中主要成員有数育长王柏龄,学生邓文仪、贺衷寒、縁斌等。后来,所有蔣的亲信,如陈诚、欧阳格,徐桴、陈策、吳铁城等都成为該会的重要分子。
当蔽会成立之初,王、陈、吳等虽也請汪精卫去讲讲話,但背后经常造謠,挑拨离間,企图造成政局不安,并且支持蒋介石反俄、反共,其中最张毒的是王柏龄。当年的蔣介石对于中国共产党的心情是:一則恐惧,二則怀恨。因为蔣自认为“唯一軍事家”,深知“有了軍权就有了一切”。他在軍事上植勢之后,就一意孤行,要想实施独裁制度,压制民主,在一切措施上,一貫矇蔽和欺群众。由于中国共产党在群众中的威信日高,他很害怕共产党員会在車队里深得人心,由猜忌而恐惧而怀惧。所以在东征結東后,千方百計寻找机会,企图把黃埔軍校和国民革軍中的共产党員排挤出去,特別是在原由国共合作的国民革命軍第一軍方面,他一定要达到这个目的。
蒋介石阴谋制造“事变”
由于以上两种矛盾的存在,蔣介石蓄意兴风作浪,企图反俄、反共;同时打击汪精卫,使他应付困难;以利于排除异己,夺取领导地位。有名的中山舰“政交”事件,于是发生。“政变”的制造者,其实就是蔣介石;参加策划的則有孙文主义学会的骨于分子王柏險、陈肇英、欧阳格、吳铁城、陈策、繆斌等。陈肇英地是蔣介石的換帖兄弟,又是日本士官学校的同学,情誼很深,是当时蔣的心腹人物之一。他职充虎門要塞司合,手下拥有几艘兵舰,时常常假借职权,利用兵舰大走私生意,获利甚多。当时有李之龙者,系海軍局局长,品质超凡,作风正派。他发現陈肇英以兵舰走私一事之后,深为憤慨,就向汪精卫报告,经汪批准,由李出动海軍制止,管经将其入貨一并扣留在海軍局。由此,陈肇英与李之龙結下怨仇,就想寻事报复。
当蒋介石蓄意制造混乱局,企图乘乱屠杀共产党員,同时逼走汪精卫的时候,陈肇英为了陷害李之龙,就在蒋介石面前极力慫恿,推波助澜。大約是在蔣、陈和孙文主义学会骨于分子通过密室策划后,隔不了几天,在3月17日早晨,从軍校发出了惊人的謠言,說是“共产党在制造叛乱,阴謀策动海軍局武装政变”。諸传散布,引起人心不安,喊得最为热烈的是王柏龄,他是黃埔軍校的数育长兼第一軍第二师师长。
“事变”的经过
3月17日黎明,蔣介石突然由黄埔乘汽艇来到州东堤八旗会館一卫成总司命部(原东征軍总部)。先一天,我刚从头回到广州,宿在部秘书长厉間里。他进人办公室同我碰面,我见他这次沒有带便衣卫队。正在猜想时,他先問我“你有沒有听到特别情况?”
我答:“沒有。”問他:“有什么特殊情况?
他說,“中山舰开到黄埔,有阴謀。”
我說:“我沒听到,是不是需要了解一下?
他說:“不需要,我要回家看看。”說着,就坐汽车回公館去了。
3月119两天,我都在卫戍总部体息,未會出外。19日深夜时分,我已就寝,忽然由经理处派来了汽車水接我,要我馬上去经理处見蔣校长。经理处在广州火車站附近,我到达时,看到刘峙和蒋鼎文、惠东界两个团长都在;还有陈肇英、徐杼、欧阳格等亦在座。蔣对我的說話很簡单,只說:“今晚要戒严,卫成总司令部的印信在哪里?”其时,卫戍总部因东征軍总部成立后,大部分人員都已調开,仅留参諜长李章达及少数职員。
我去油头六个月才回来,情况亦已有些隔膜。我随口回答:“印信已不归我管,总在卫戌总部吧。”他要我立即找来。于是我又回卫戍总部,喚醒有关职員,拿印信交由蔣的侍从书記吳家旐途到经理处去。正在此时,卫戍总部参謀长李达来电話詢間“今晚为什么要戒严?”我回答不知。李又說;“請你問問校长。”于是我又到了经理处,打听戒严原因。据欧阳格說:“共产党阴謀暴动,要推翻政府,唆使中山舰开到黄埔,劫去蔣校长,往海参崴轉送莫斯科,該舰已于昨日泊黄捕水面,事态十分严重。刘峙和两个团长是前来接受命合部署軍事行动的。”
戒严是在深夜12时开始的。其时蒋介石就在经理处亲作严密布置:他以卫戌总司合的职权,調动了較多的武装部队,而主要的兵力却放在包围苏联访問团的住宅和共产党的机关,包括“省港工委員会”,派惠东昇負責,以惠的全团兵力再加上广州公安局的武装警察,执行这一任务;行动时个个枪膛实弹,枪头上了刺刀,准备廝杀。派公安局长吳铁城率領一部分武装警察,执行包围汪精卫住宅的任务,名义上称为“保护”。派蔣鼎文率部占领海軍局,解除該局的武装力量。派陈肇英和欧阳格率部逮捕海軍局长李之龙,并指定欧阳格負责劫夺中山舰任务,并代該舰舰长。蔣介石又亲自以也話命令第一軍紧信的各师、团长,吸他們将各該部队党代表中的共产党,立即加以扣押,并加派刘峙率部配合这一行动。蔣布置完毕,又匆忙地接見了演軍将領朱培德,密談了約半小时,内容不詳。朱辞出,已是后夜2点多钟了。蔣即从经理处潜往造币厂(恵田团部所在地)隐匿。因为該处地段較为靜僻,当时知道他所在的只有我和经理处处长徐桴。蔣走时,我仍回卫戍总部坐守:听到什么情况,随时打电話給他。
戒严一直持续到3月20日上午。那时我在卫戍总司令部,深知此事沒有如此严重的必要,并且这次“戒严”又沒有通过国民政府。因此我想去看看汪精卫,但是汪宅已在“保护的名义下受了包围,不便前往。而想起譚廷素比較为蔣所拿重,因此我就到了譚宅(20日上午7时許)。譚问起“戒严”之事,他认为事态搞得太严重了,应該及时挽回;并且表示很想和蔣介石談一談,問我蔣校长現在何处。我不便即时据实告知,只說待我去联系一下即来回話。于是我又回到卫总司令部,与蔣通电話,告以谭的意見,蔣表示願意和他談談。我又立刻赶去譚宅,和譚同至蔣处。蔣在接見譚时表示可以和平解决,允即下令通知解严。此时,將的亲信繆斌进来向將报告;“所有第一軍的党代表中的共产党員已予一律扣押。”蒋在当时不作表示。譚和繆斌走后不久,东昇的部队刚开到,就有何香凝及周恩求相继而至。周等坐候多时,蔣始而接談。这时,惠东昇在大門口把守,将周的汽車上卫兵的枪械去。惠对我說:“看他进得来,就出不去。”我說“未奉令而撇枪,是违反軍紀。你把事情看錯了。”接惠东昇得知事情已经起了变化,就将枪枝发还。何、周二位和蔣所談内容,我不清楚。在当日下午,許多被扣的共产党員就恢复了自由,情形开始好轉。蒋介石对我說:“中山舰是受海軍局命令开进黄埔的,“事变”的責任主要在李之龙身上,現已将李扣押在经理处,交給你去审。”蔣因我当过东征軍的軍法处长,所以要我做帮。
海軍局局长李之龙是在3月19日后夜被陈檗英等率兵逮捕的。李新婚不久,在梦中被拖走,上身只一件衬衣,下身只穿条短褲,双手反綁,限睛蒙起,嘴巴塞住,像架“肉票”那样把他弄到经理处。我向经理处处长徐桴等出示蔣的手令之后,开庭提审问。李之龙速称冤枉。对所謂“通同共产党劫持蔣介石之事”坚不承认,同时一再说明:“中山舰开进黄埔,是由于黃埔軍校駐省办事处主任朱一鸿,亲自来海軍局向我传达蔣校长的口头命令,說該校念需使用中山,着速开往黄埔停泊候調,这是17日下午的事。乃于18日早晨,命令該舰駛去黄埔候差。”等語。除此之外,再也审不出其他口供。当晚,我向蔣介石报告审問情况。蔣对我的报告很不滿意,气憤地說“那么你去将朱一鸿逮捕起来吧!”我看他的脸色不对,只得随风轉鴕,轻轻地回答“如将此事看得太严重也不大好。”蔣的表情沒有什么反映,也不再提起逮捕朱一鸿之事。他沉默了一会,又說:“你一个人审问不了,加派第二軍軍法处长戴貞赞会审。
第二天我和戴貞赞在经理处碰头,他主张用刑訊,我堅决反对,結果沒有动刑。我用书面向蔣介石建议:“李案经会审,仍无充分罪证,原报告是否完全属实,有待調查,拟先谁保释。”蔣介石的批示是“暫行看管,再偵查。”此案就是这样擱起。李之龙被移押何处,我不知道,直到7月才把他释放出来。
“事变”的结局
经此事件之后,汪精卫经常称病不親事,各方面他对蒋介石有不好的評論。蔣在这时还不敢公开反共,还想利用共产党的力量来进行北伐;并且顾虑包围苏联顾問团住宅一事,会引起苏联的反抗,会影响苏联对軍事上的援助。因此,他又不得不假惺惺地去見汪精卫,承认錯誤,并請轉苏联顾問鮑罗廷解释,因为当时汪和鮑比較亲近。但蔣对事件的責征则又全部推在李之龙和共他部属的身上,表示要“严加处分”。
同年4月9日,蔣介石致汪精卫信上說,3月20日事件的发生,是由于他在职未获批示的期间,軍紀废弛,整頓无方,致发不可收拾;其次是“我兄(汪)于3月初集孙文主义学会会員讲话时,有(中国革命不成,又欲杀共产党乎)之語,以致引起共产党与各軍宫的恶感,迫使各军官亦不得不出于自卫之一举.”云云。从这里可以看出,蔣是如何来掩飾自己的阴謀詭計而把責低推到部属身上了。接着,他对“中山舰事件”作田了所謂“处分”。实际上是李之龙下狱,而对于他自己的亲信人员则无非是一出“苦肉计”而已。当将王柏解除第一军第二师师长职务,陈肇英免去虎门要塞司令职务,均着即离开广州。欧阳格也被免去暂代中山舰舰长,吴铁免去新绵第十师师长兼广州公安局长,均送往虎门炮台“软禁”。
蒋介石作出“处理”時,曾召我到他“公馆”中,就叫我坐在他的办公桌上起稿子。当时我觉得吴铁城等罪责不清,向蒋请示。蒋答:“就用图谋不轨的罪名吧!”蒋介石所一手制造的风波一一中山舰“政变”事件,至此告一结朿。
自此而后,汪精卫眼看蒋介石的声势逐步咄咄逼人,他因为不甘心做傀儡主席,就在同年4月中旬弃职出国。汪精卫走后,蒋即支持谭延代理国民政府主席;国民党政会主席改为国民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由张静江任;蒋自任军事委员会主席。谭是好好先生,他兼任第二军军长,要受军事委员会节制;而蒋对于张,根本无所顾忌。事实上他们都是傯儡。党、政、军大权从此就为蒋介石所控。而在共产党员退出第一军以后,第一军就成为他的清一色嫡系部队了。
当汪走了之后,蒋介石曾经叫我将政局变化情况,用密电通知徐桴和陈肇英等。因此,我对“中山舰事件”的内幕,就更为明了。蒋既大权在,就处心积虑地为实现其独裁的政治野心而积极创造条件。及至北伐取得胜利,他就悍然背叛革命了。
|陆勇事件始末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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