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上的辨认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关于辨认的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
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二百四十八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刑事诉讼法鉴定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鉴定程序是:
鉴定机构接受相关机关、仲裁机构的鉴定委托;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鉴定文书。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刑事诉讼法的再审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的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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