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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普遍征税原则|

什么是普遍征税原则

普遍征税原则即对一切人和一切收入征税的原则。普遍原则首先是作为公平原则的一个方面而被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提出来的。税收普遍原则首先是作为公平原则的一个方面被西方经济学家所提出来的。它的中心思想是:取消某个阶级或阶层免税的特权,对公私经济一视同仁,对一切个人和企业无论是来自国内还是国外的收入都应征税。普遍征税原则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新兴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贵族斗争中所提出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号的经济上的要求。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普遍征税,公平负担的原则是很难实现的。但普遍征税的财政意义在于,它对指导税收工作,开辟税源,保证税收收入有广泛的和可靠的基础,即应是税收的一个重要原则。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的进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普遍征税原则的意义就更为明显。如对一切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要征收流转税,对有农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要征收农业税或牧业税,对有利润的单位和个人要征收收益所得税等等,即凡有纳税能力的人都应当依法纳税。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普遍征税原则,既是税收的财政原则,也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的要求,还间接地体现了税收经济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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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差额征税

差额征税是指以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规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比如小规模纳税人向游客提供旅游服务收取价款不含税100万,替游客发生的相关支出60万,那增值税是按差额40万*增值税税率计算。

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那么,企业如何确定不征税收入?

财税[2011]70号[1]文界定了符合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2]进一步明确: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了不征税收入的待遇,有什么样的限制条件?

不征税收入在税法当中的限制主要是二个方面:

对应不征税收入支出时,相应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不征税收入如果取得后60个月内花不完,需要并入所得中。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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