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了哪些
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的诺成合同。
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和有价证券买卖的义务,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利益具有对价关系,因而为双务有偿合同。
(2)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一定法律行为。
行纪合同属于提供服务合同的一种,但行纪人提供的不是一般服务,而是运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和经验能力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行纪合同的标的是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3)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行纪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行纪合同的特征有:
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
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由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所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各国基本都规定为物品的买进或卖出,且限于动产范围之内,不动产贸易不属于行纪范畴。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的义务,委托人则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行纪人提供行纪服务业意在获取报酬,所以行纪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合同是国家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和约束。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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