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债务的永久抗辩权是什么
自然债务的永久抗辩权是又叫消灭抗辩权、毁灭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远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的效力。在诉讼上表现为可使原告的起诉受到驳回的判决。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
引起自然债务永久抗辩权的原因有:
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债权人过错。《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已过时效期限。
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欺诈永久抗辩权的原因是什么
欺诈永久抗辩权的原因是:
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117条对该问题做出了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债权人过错
《合同法》第58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已过时效期限
《合同法》在第129条还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作出了特别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民事法律中有“协议免责”一说,它是指受害人和责任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协商一致,同意免除责任人的责任。协议免责有事先免责和事后免责。相比侵权责任法而言,在《合同法》中,免责条款更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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