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二卖的处理规则是什么
一物二卖处理规则如下:如果一物二卖后,两份合同均未履行时,应坚持签订在先的原则;如果有一份合同已经履行,包括两种情况:
(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后买受人取得物的所有权,前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
(2)出卖人将物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或交付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同一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因无权处分并最终导致合同无效的,由出卖人向后买受人承担信赖利益的赔偿。
如果后买受人明知出卖人已与前买受人就特定房屋订立买卖合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的,属于恶意串通或侵权行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商品房一物二卖是违法的吗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要看开发商的行为动机是否存在诈骗构成。通常情况下,这只是市场竞价的自愿获利行为,也就是价高者得。
开发商在将其开发的房屋售与他人并为其办妥房产证前是房屋所有权人,它有权选择将房屋卖给谁。况且签定《房屋认购书》仅是表明认购方欲购买某套房屋的书面凭证,它并不是认购方已取得某套房屋所有权的凭证。因此,开发商可以承担违约责任为代价而将其所有的房屋另售他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应鼓励自由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通过市场调节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房屋买卖交易也不例外,对同一套房屋,张先生自愿比王小姐出高价购房实质是一种商业竞争行为,张先生采取的是正当竞争手段,而不是不正当竞争手段。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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