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级别管辖怎样确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全流程怎样办理
刑事诉讼全流程的办理是: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一审法院自受理公诉案件后一般应在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
在宣判后10日内,被告可以提起上诉,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
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
对于被告被判处死刑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刑事诉讼二审程序怎样启动
二审程序的启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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