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哪些人不能作为证人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本案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本案的代理人,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
证人(英语:Witness),指案件相关的见证人,他们在刑事或民事诉讼中,提供证词用来描述与案件或诉讼相关的人事时地物,以协助司法审判之进行。证人由案件或诉讼相关的原告或被告或其辩护律师声请传唤,再由法院开出传票,传讯证人到庭作证。在一些刑事案件中,有时候会依证人是否坦白与其涉案程度,而有可能由原本的证人身分转列被告。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种诉讼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哪些人不能作为证人
精神病患者,但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期间经历的事实,或者与智力状况相适应的事实,可以作为证人提出证言;
未成年人,但未成年人对与自己能够理解的,与年龄相适应的事实,可以作为证人提出证言;
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与证人的地位相冲突,因而不能作为证人;
审判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参与民事案件的检察人。
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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