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程序是怎么样的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几步:
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实,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诊断报告;
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法律依据: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需要什么证明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需要的证明有:
被鉴定人身份证件和相片;
负责受害人诊治的医疗机构病历、检验报告;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伤残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分为自行委托和双方申请法院鉴定。如果是受害人自行委托的伤残评定结论,赔偿义务人不服的,有足够反驳鉴定结论的证据并且重新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许。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会准许对伤残进行重新评定。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得出鉴定结论,基本都能要求重新鉴定。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伤残评定的,按照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除非有以下的四点情况,否则不能再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况。如果能够对缺陷鉴定结论,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其他办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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