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实施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发布实施
为进一步加快焦化行业转型升级,促进焦化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焦化行业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焦化生产企业,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自2021年6月1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1年第28号
为进一步加快焦化行业转型升级,促进焦化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焦化行业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6月11日
焦化行业规范条件
为促进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引导和规范焦化企业生产经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本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总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焦化生产企业。炼焦包括常规焦炉、半焦 兰炭炭化炉、热回收焦炉三种生产工艺。
常规焦炉是指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和荒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的生产装置。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
半焦 兰炭炭化炉 以下简称半焦炉是指将原料煤中低温干馏成半焦 兰炭和荒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的生产装置。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
热回收焦炉是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烟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焦炉结构形式分立式和卧式。
二焦化生产企业自愿提出规范公告申请。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核查通过后予以公告,相关政策可优先予以支持。
三申请规范公告的焦化生产企业应符合打赢蓝天保卫战、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工艺与装备
四主体装备。焦化生产企业应满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21年本》及地方相关政策要求,常规焦炉、半焦炉须同步配套煤气净化和利用设施;热回收焦炉须同步配套热能回收设施;钢铁联合企业焦炉须同步配套干熄焦装置和焦炉煤气精脱硫装置。具体装备要求如下:
1.常规焦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21年本》发布前建设的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须≥4.3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须≥3.8米;发布后建设的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须≥6.0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须≥5.5米。
2.半焦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21年本》发布前建设的半焦炉单炉产能须≥7.5万吨/年,发布后建设的半焦炉单炉产能须≥10万吨/年。
3.热回收焦炉:热回收焦炉煤饼体积须≥35m。
五鼓励现有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改造提升和优化升级。
环境保护
六环保设施。
1.焦化生产企业应同步配套煤 焦储存、煤粉碎 筛分、装煤、推焦、 干熄焦、筛焦、焦转运、硫铵干燥等抑尘、除尘设施。干熄焦、焦炉烟囱等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污染源,要按照环保要求配套脱硫或脱硫脱硝装置。
2.焦化生产企业须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
常规焦炉企业应按照《焦化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22,配套建设初期雨水收集装置、酚氰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和事故储槽 池。
半焦 兰炭企业氨水循环水池、焦油分离池应建在地面以上,配套建设事故储槽 池及初期雨水收集装置,生产废水处理采用焚烧或其他有效处理方法。
3.焦化生产企业逸散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的装置应同步建设尾气净化处理设施。
4.焦化生产企业循环氨水泵等应有可靠应急电源或其他应急措施。焦炉煤气事故放散应设有自动点火装置。
5.规范排污口建设。焦化生产企业主要污染源须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七环境管理。
1.焦化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并按期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3.焦化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做到达标排放。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的焦化生产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全面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的贮存、转运、处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加强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保护,有效防控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风险。
4.焦化生产企业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有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须落实减排措施,满足减排指标要求。
5.焦化生产企业应按生态环境部的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6.鼓励焦化生产企业建立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环境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八焦化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 17167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提升信息化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推进能源梯级高效利用。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及技术改造,不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九焦化生产企业能耗须达到《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1342和《兰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9995规定的准入值,即顶装焦炉吨焦产品能耗≤122kgce/t,捣固焦炉吨焦产品能耗≤127kgce/t。
十焦化生产企业应注重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各种资源的循环利用率,取水定额应达到《取水定额 第30部分:炼焦》 GB/T 18916.30规定的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取水定额,即常规焦炉吨焦取水量≤1.4m,热回收焦炉吨焦取水量≤0.6m,半焦炉吨焦取水量≤0.7m。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
十一焦化生产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十二焦化生产企业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十三焦化生产企业要规范化学品存储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管理应严格遵循《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并加强对从业人员化学品使用的岗位技能培训。
十四焦化生产企业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十五鼓励焦化生产企业建立系统化和规范化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产品质量
十六焦化生产企业主要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鼓励焦化生产企业建立系统化和规范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焦炭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冶金焦执行GB/T1996,半焦 兰炭执行GB/T 25212,铸造焦执行GB/T8729。
社会责任
十七焦化生产企业要按照《劳动法》要求,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拖欠职工工资,并依法依规缴纳各项税金及社会保险费。
申报及公告
十八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受理焦化生产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申请。申请企业须编制《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通过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焦化生产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单位须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二十一规范企业进行动态管理,不符合规范条件的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仍不符合条件撤销公告。
附则
二十二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若进行调整,则按调整后要求执行。
二十三本规范条件自2021年6月11日起实施。2014年3月3日公布的《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2014年修订》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第14号同时废止。
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责险 高危行业包括哪些行业
8月27日,应急管理部就《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举行新闻发布会,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副主任李豪文介绍,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在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
李豪文介绍,在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责险,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取得积极进展,特别是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二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需要。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据分析,几乎100%的特别重大事故、95%的重大事故、85%的较大事故集中在这八个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责险制度,目的在于调动社会专业技术服务力量,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
三是有效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不仅要加强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更重要的是发挥社会机构的作用,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纽带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制。这是在八大行业领域当中首先推行安责险的一个最基本的目的。就是要集中社会力量,发挥社会专业机构作用,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邬燕云透露,应急管理部在《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建议稿中对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出明确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罚则。对于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建议予以相应行政处罚,直至其投保安责险。目前,《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已按程序报送司法部,积极争取尽快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法治层面加大安责险推动实施力度。
邬燕云表示,安责险实施成效如何,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顶层设计。但关键是要看市场是否认可、企业是否满意、预防服务是否到位,其根本取决于保险机构作为实施服务的主体要拿出切实有效的办法措施,积极行动起来,认真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以优良的服务效果确保安责险顺利推进。
【浙江新闻+】
为何要制定实施《规范》?
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一级巡视员王世杰介绍,制定实施《规范》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的需要。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在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为此,国家三部门于2017年联合印发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应急管理部及时将《规范》以行业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确保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及时落地见效。
二是发挥安责险事故预防功能的需要。安责险的首要功能是事故预防,即要突出一个“安”字,充分发挥安责险防控风险的作用,实现安保互动,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这是实施安责险制度的根本目的。因此,在要求企业投保的同时,必须对保险机构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提出强制性规范要求,使之与强制企业投保相对应。
三是提高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能力水平的需要。近些年,北京、山东、广东、湖南、湖北、江西、江苏、浙江、四川、贵州、山西、海南、宁夏、重庆等地区在推进实施安责险、建立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事故预防服务、建立安保互动机制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
特别是在强化事故预防服务方面,探索形成了财政补贴推动的“山东模式”、实现行业领域全覆盖的“北京模式”、政府组织实施的“湖南模式”、部门合力推动的“湖北模式”、安责险+科技+服务的“浙江嘉兴模式”、为企业提供第三方贴心技术服务的“广东佛山模式”等等,并为企业提供千倍以上的风险保障。
但各地区、各保险公司之间发展不平衡,有的缺乏制度设计;有的注重收取保费,在开展风险评估和聘请技术机构为企业服务方面办法不多,甚至基本没有服务;有的不知如何开展、怎样开展预防服务,对安全生产的推动作用不强,等等。针对这些问题都亟需对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规范引导,提高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安责险制度发挥应有作用。
如何做好安责险与其他险种衔接工作?
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责任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王建军介绍,安责险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强制性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及其他商业保险有着明显区别,要切实做好安责险与工伤保险及其他商业险种衔接工作。
王建军表示,安责险具有事故预防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与安责险相比,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是普通的商业保险,保障范围均不及安责险,并且缺乏事故预防功能。安责险与工伤保险及其他相关险种相比,覆盖群体范围更广、保障更加充分、赔偿更加及时、预防服务更加到位。
王建军强调,安责险保障范围不仅包括企业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者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等费用。安责险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其从业人员 含劳务派遣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在安责险与相关商业险种的衔接上,需要保险机构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做好安责险方案设计,充分体现安责险相对于其他商业保险在保障范围、价格、服务等方面的优势,使安责险完全覆盖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功能,一站式解决企业需求并避免增加成本。二是要切实做好事故预防服务,真正推动投保企业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降低事故风险,使其认可服务质量、看到服务效果。
一图了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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