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专利申请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简述专利申请中优先权制度的效力
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在中国以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可能。
专利申请中优先权制度的效力是如果在现在申请的专利和以前申请的专利之间有人申请类似专利,要求了优先权则以优先权的为先,如果没有,则以中间申请者的为先,优先权一般是十二个月以内。
专利申请费用如何入账
专利申请费可以进研发支出。
实际发生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时:
借:研发支出,
贷: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科目,
研发项目完工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要么资本化: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
要么费用化: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贷:研发支出,
申请后的年费(维护费)直接进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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