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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可以免除举证责任|

哪些情形下可以免除举证责任

可以免除举证责任的情形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哪些情形下可以免除举证责任|

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免除刑罚又称“免予刑事处分”。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免除处罚以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法定“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有:

(1)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

(3)预备犯;

(4)犯罪后自首的;

(5)个人贪污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6)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1(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1(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1(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1(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国家赔偿免除情形又哪些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行政赔偿责任的免除: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赔偿责任的免除: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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