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农产品抵扣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入农产品,下列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此外,《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也给出了关于农产品抵扣凭证的规定:
收购企业收购农业产品,应凭下列合法凭证进行抵扣:
出售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凭出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出售方属于农业产品生产单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的,凭出售方开具的普通发票抵扣;
出售方是农业生产者个人的,凭收购企业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抵扣;
出售方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凭出售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抵扣。
营改增后哪些可以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营改增后怎么抵扣增值税
取得增值税的抵扣凭证就可以抵扣,抵扣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机动车辆统一销售发票,完税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凭发票上面的税额抵扣;海关完税凭证上面注明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上面的金额乘以抵扣率13%计算抵扣;机动车辆统一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上面注明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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