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探望权的主体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根据法律规定自动取得探望权。并且,探望权之行使不以承担抚养费和未再婚为前提。可见,探望权之权利主体系非直接抚养子女之父或母;直接抚养方则为探望权之义务主体,应协助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的规定是什么
探望权的规定是: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中止探望权的条件是什么
探望权的中止的条件有:
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
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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