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的机关有哪些
可指定监护人的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和法院。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协议监护与指定监护的区别有哪些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从《民法通则》的规定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
协议监护指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协议监护和指定监护区别如下:
范围不同。
方式不同。
原因不同。
提存机关有哪些
提存机关在中国有公证处。《提存公证规则》中规定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提存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指定监护的机关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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